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三 題
三、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第三篇第四節規範與邊界措施有關之特殊規定。試詳述其與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規定不同之處?(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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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回想 TRIPS 協定第 51 條對邊境措施的「強制規定(仿冒商標、盜版著作之進口)」與「任意規定(專利等其他智財權、出口查扣)」。接著,盤點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專利法對應的邊境措施條文,並著重比較我國法規在「保護客體擴張(納入專利)」、「行為樣態擴張(擴及出口)」及「海關依職權發動(商標法)」上,如何提供超越 TRIPS 最低標準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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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邊境措施之法律目的在於由海關等邊境機關及時攔截侵權物品,以「防止損害擴大」並阻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入國內商業流通管道。TRIPS 協定第三篇第四節(第 51 至 60 條)定有邊境措施規範,而我國國內法已全面銜接並提供超越 TRIPS 最低標準之保護。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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