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二 題
二、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第二篇規範WTO會員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範圍及使用之標準。其中除規定最低保護標準外,也明定允許會員在一定情況下對於相同之智慧財產權可以有不同的保護標準或途徑。例如TRIPS第25條第1項即規定:「會員應對獨創之工業設計具新穎性或原創性者,規定予以保護…會員得規定,此種保護不及於主要基於技術或功能性之設計」。請另舉三例TRIPS協定第二篇中相類似明文以「應…」及「得…」方式呈現之規定。亦請逐例敘述並比較我國相對應之智慧財產權規範或保護方法。(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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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 TRIPS 協定之「最低保護標準」原則與會員國之「彈性空間(Flexibilities)」。解題關鍵在於從著作權、商標、專利三大領域中,精準挑選出同時具備『義務性(shall)』與『裁量性/例外(may)』的法條(如商標註冊要件、專利法定標的排除),並直接連結至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具體條文進行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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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TRIPS 協定確立了各項智慧財產權之「最低保護標準」,要求各會員國「應」遵守;同時,考量各國法制與社經發展差異,亦保留了彈性空間,允許會員國在特定情況下「得」設立例外規定或附加要件。以下舉 TRIPS 第二篇中三個具代表性之條文,並與我國現行法制進行比較: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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