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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二 題

按巴黎公約第 4 條第 A 項第 1 款所規定:「任何人於任一聯合國會員國(同盟國)依法提出專利申請或申請新型或工業設計(舊稱新式樣)或商標註冊者,其本人或其權益繼受人,於法定期間內向另一聯合國會員國(同盟國)申請時,得享有優先權待遇。」我國非屬於巴黎公約會員國之國家,是否得以適用巴黎公約?(10 分)針對著名商標(well known)之保護,TRIPS 的主要規範為何?(10 分)TRIPS 對於著名標章之保護要點以及相較於巴黎公約而言,其特點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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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 TRIPS 協定與巴黎公約『連動關係』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切入 TRIPS 第 2 條的『納入條款』,說明我國如何透過 WTO 會員身分間接適用巴黎公約;接著精準引用 TRIPS 第 1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並以『擴張客體(服務標章)』、『明確標準(相關公眾)』、『跨類保護(非類似商品)』三大維度,對比巴黎公約第 6 條之 2 進行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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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雖非巴黎公約會員國,但基於 WTO 會員身分應透過 TRIPS 協定履行巴黎公約義務。關於著名商標保護,TRIPS 不僅承襲巴黎公約,更進一步擴張其保護客體與範圍,以因應現代商業防淡化之需求。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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