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二 題
二、承上題,假設有分別位於WTO會員甲國與乙國境內的A公司與B公司,均成功研發出新冠肺炎的疫苗,兩間公司除了各自在其國內申請專利之外,也同時預計到另一WTO會員丙國境內申請專利,丙國境內的C公司剛好也研發出一款疫苗。請問依照TRIPS協定下的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丙國政府應該如何處理A、B、C三間公司的疫苗專利申請案?(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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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連結 TRIPS 協定的兩大基石:第3條國民待遇(NT)與第4條最惠國待遇(MFN)。解題時應採取『關係配對法』:先將 A、B(外國)與 C(本國)配對論述國民待遇(內外不歧視),再將 A(外國甲)與 B(外國乙)配對論述最惠國待遇(外外不歧視),並扣合專利申請之實體與程序審查要件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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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國政府在審理本國企業(C)與外國企業(A、B)之新冠疫苗專利申請案時,如何適用 TRIPS 協定之國民待遇(NT)及最惠國待遇(MFN)原則以落實非歧視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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