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一 題

一、商標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專利法第11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請詳述此類規定是否對外國申請人課以較本國人為高之要求而違反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之國民待遇原則?(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聯想 TRIPS 協定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的定義,並敏銳察覺其『例外規定』(第 3 條第 2 項)。接著,應引入 TRIPS 第 2 條所涵蓋之《巴黎公約》關於司法與行政程序(含代理人委任)的國內法保留條款,最後將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如文書送達與程序便利)進行涵攝,推導出不違反協定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商標法與專利法中,要求在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強制委任代理人之規定,是否符合 TRIPS 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之例外條款,而不構成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