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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公平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平會對於同法第 11 條第 8 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下稱該附款),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試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附款之類型主要可分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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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結合附款的類型,考生應立即聯想到競爭法上經典的兩大附款分類:「結構面附款」與「行為面附款」。答題時除了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列出兩大類型外,務必舉出具體實例(如處分資產、強制授權等),以展現實務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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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平會為確保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得對結合申報案件附加條件或負擔。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及比較法之競爭法實務,該附款主要可分為「結構面附款」與「行為面附款」兩大類型。 【論述】 一、結構面附款(Structural Remedies)

小題 (二)

公平會為該附款之決定時,應受何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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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附款」之容許性與限制。結合管制附加附款的核心在於「消除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必須緊扣「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進行論述,並點出公平會的實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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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平會對事業結合申報案件附加條件或負擔(附款)時,應遵循之行政法及競爭法基本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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