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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事業之結合態樣之一為「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請附理由說明如何認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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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結合管制的『實質審查』精神。首先點出本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堵事業透過資產或營業移轉達成與合併相同之市場集中效果;其次,針對「主要部分」的認定,必須強調實務上揚棄單一的「數量(財務)標準」,而採「質與量並重」的認定方法,特別是該資產或營業是否具有「獨立經濟價值」或足以「影響原事業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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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結合態樣,其認定核心在於該交易是否導致市場競爭力之實質移轉。公平會實務認定不以財務金額比例為唯一依歸,而是兼採「量」與「質」之雙重標準。 【論述】 一、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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