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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請說明此規定的立法理由、規範重點,並舉一例說明聯合行為的推定合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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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聯合行為「合意」因具高度隱密性而產生舉證困難,故修法引入「推定合意」。答題結構應分為三部分:首先說明立法理由(解決舉證困難、打擊卡特爾);其次剖析規範重點(間接證據的運用、考量因素、得反證推翻);最後舉一經典實例(如超商咖啡或寡占商品同步漲價),將法條中的各項考量因素實際涵攝於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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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推定合意」條款之設立,旨在解決聯合行為高度隱密性所導致的舉證困難,允許主管機關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具備意思聯絡。 【論述】 一、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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