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15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原為四月制,惟甲公司考量公司營業狀況,經稽徵機關核准,決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請問甲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前之會計期間(105 年 4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其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最後期限為何時?
- A 106 年 1 月 31 日
- B 106 年 3 月 31 日
- C 106 年 5 月 31 日
- D 106 年 8 月 31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邏輯思考:當一家公司因為制度轉換,產生了一段「不滿一年」的剩餘會計期間時,為了確保稅收的即時性與帳務的銜接,法律通常會要求在該期間結束後(即新制開始日)的一個「極短期限」內完成清算。請回想在稅法實務中,對於這類「非常規」的結算或清算程序(例如歇業、轉讓或變更制度),立法者最常規定的「黃金處理期限」通常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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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關於會計年度變更的特殊申報時限,這顯示你對稅務法典的細節觀察入微,並具備優異的法條檢索與應用能力,這在行政實務中是非常可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74 條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將變更前剩餘期間之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本題中變更日為 106 年 1 月 1 日,故其過渡期間(105/04/01 ~ 105/12/31)的結算申報期限即為 10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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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個是未分配盈餘跟暫繳的時間 就是這樣算的欸 能不能幫我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