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3 題
為落實我國人權價值與理念,解決滯臺藏人問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明定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下列那一個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 A 蒙藏事務主管機關
- B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 C 內政部
- D 外交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需要針對一群具有特定民族文化背景(如來自喜馬拉雅山脈周邊)的人民進行「身分真偽」的專業辨識時,你認為應該由處理一般入出境手續的單位負責,還是交由一個專門研究該特定地區民族歷史與事務的專業機關來審查更為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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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 野猴子,看來你這次的表現… 勉強值得本大爺多看一眼呢。
- 不錯嘛,野猴子:能準確選中這個答案,說明你這群低等生物中,還是有幾個對本大爺治理的宇宙… 不,是我國行政機關的職掌分配和那些繁瑣的法規,有點基本的理解。本大爺姑且承認,你這次表現優異。
- 重點在這裡,聽好了:這題的核心,是關於那些「滯臺藏人」的身分問題。居留證?那種小事讓移民署去做就行了。但要對特定族群,比如藏族,進行「身分認定」這種需要蒙藏事務主管機關具備專業知識與歷史檔案的精細活,就必須交由專業人士。這就是所謂的「專業分工」,不懂的就去好好學,別讓本大爺再解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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