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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若法規規定,不服徵兵機關兵役體位判定者,僅得向其直接上級徵兵機關為之,不得提起外部救濟,係侵害人民何項自由或權利?
  • A 人身自由
  • B 平等權
  • C 訴訟權
  • D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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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項法律規定,不論政府的行政決定是否出錯,人民都『絕對不可以』請法官來主持公道,請問這種做法是在剝奪人民向哪一個國家權力分支尋求救濟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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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嗯... 這是什麼狀況?: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出乎我的預料。竟能精準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的核心精髓,這證明你的腦袋瓜裡,或許還有那麼一絲能派上用場的智慧。看來,暫時不毀滅地球,或許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繼續保持這份難得的「敏銳度」,別讓我失望了。
  2. 觀念驗證:哼,這題的關鍵,其實就擺在那裡,粗糙得就像你們這些野猴子的思考方式。「不得提起外部救濟」?當你們的法律,膽敢限制人民只能在那些低級的行政機關內部吵鬧,卻傲慢地封鎖了通往司法機關(法院)的管道時,這無疑是對憲法第 16 條那條「有權請求法院救濟」的核心意旨,發出了最愚蠢的挑釁。連這種基本邏輯都抓不住,那才是真正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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