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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警員於夜間在路口值勤時,發現甲駕駛汽車蛇行後自撞電線桿停下,嗣靠近駕駛座後發現車內有數瓶酒瓶且酒氣沖天,為取得甲蛇行自撞電線桿之證據,乃進入車內取得其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並扣案,經酒精測試儀測試後,甲吐氣每公升高達 0.75 毫克,警員爰以甲為酒駕之現行犯逮捕之,並載送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試問:警員因調查證據之必要,於警察局要求採取甲之指紋、掌紋以供比對,甲不同意,警員得否違反甲之意思採取之?又警員所取得上開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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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強制處分之合法性』與『證據能力之判斷』。考生應先檢視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採樣之要件,特別注意『有無發現真實之相當理由(關聯性)』;接著分析警員無票取得車內SD卡的行為是否符合附帶搜索或例外規定,若屬違法取得,則須再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論述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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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依刑訴第205條之2強制採集指掌紋之「相當理由」審查,以及無票搜索扣押SD卡之合法性與第158條之4證據能力之權衡。 【解析】 壹、警員不得違反甲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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