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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警員於夜間在路口值勤時,發現甲駕駛汽車蛇行後自撞電線桿停下,嗣靠近駕駛座後發現車內有數瓶酒瓶且酒氣沖天,為取得甲蛇行自撞電線桿之證據,乃進入車內取得其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並扣案,經酒精測試儀測試後,甲吐氣每公升高達 0.75 毫克,警員爰以甲為酒駕之現行犯逮捕之,並載送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試問:警員因調查證據之必要,於警察局要求採取甲之指紋、掌紋以供比對,甲不同意,警員得否違反甲之意思採取之?又警員所取得上開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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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浮現兩個核心考點:一是『強制處分與人身保全』,運用刑訴第205-2條判斷強制採指紋的適法性;二是『無票搜索之例外與證據排除法則』,探討『逮捕前之搜索』是否適用第130條附帶搜索,以及若違法時如何依第158-4條權衡其證據能力。答題須嚴守三段論法,並點出實務對於『搜索與逮捕時間密接性』的寬容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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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警員對已合法逮捕之酒駕嫌疑人,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違反其意思強制採取指紋?
  2. 警員於正式宣告逮捕前,逕行進入車內扣押行車紀錄器SD卡,是否符合無票搜索之例外?該SD卡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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