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警察甲在巡邏時,發現棄置在路邊的機車為先前被害人報案失竊之物,於是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命甲予以扣押。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贓車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試問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的機車有無證據能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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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扣押」的定性與「令狀原則」的適用界線。看到「棄置在路邊」與「報案失竊贓物」,應立刻聯想這是否構成干預基本權的「強制處分」?解題關鍵在於從被告(已拋棄占有、無隱私期待)與被害人(報案等同同意尋回)雙方面分析,論證該扣留行為屬「任意處分」,不受法官保留原則拘束,進而推導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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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命警察扣押棄置於公共場所之失竊贓車,是否屬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而須受「法官保留原則」拘束?該物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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