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警察甲在巡邏時,發現棄置在路邊的機車為先前被害人報案失竊之物,於是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命甲予以扣押。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贓車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試問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的機車有無證據能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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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路邊機車」與「直接扣押」的情節,應立刻聯想到「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及「隱私權合理期待」概念。解題關鍵在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對於「證據扣押」與「沒收扣押」在法官保留原則上的區分,據此檢驗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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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命警察扣押停放於路邊之失竊機車(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未經法官核發扣押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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