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警察甲在巡邏時,發現棄置在路邊的機車為先前被害人報案失竊之物,於是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命甲予以扣押。在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贓車作為證據,證明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試問檢察官命警察扣押的機車有無證據能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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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據能力與合法取證」的核心概念。看到題目中『棄置在路邊』與『贓車』,應立刻聯想到『無人管領物(遺棄物)』的取證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以及被告對於該物品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或『占有利益』。解題重點在於論證該扣留行為並未侵害被告權利,不適用嚴格的令狀主義,從而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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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警對無人管領之棄置贓車進行扣留,是否屬應適用令狀主義之強制處分?被告得否主張該扣押違法而否認其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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