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警員於夜間在路口值勤時,發現甲駕駛汽車蛇行後自撞電線桿停下,嗣靠近駕駛座後發現車內有數瓶酒瓶且酒氣沖天,為取得甲蛇行自撞電線桿之證據,乃進入車內取得其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並扣案,經酒精測試儀測試後,甲吐氣每公升高達 0.75 毫克,警員爰以甲為酒駕之現行犯逮捕之,並載送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試問:警員因調查證據之必要,於警察局要求採取甲之指紋、掌紋以供比對,甲不同意,警員得否違反甲之意思採取之?又警員所取得上開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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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令狀採證」與「無令狀搜索」之適法性。首先,針對強制採取指紋,應檢驗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之「合法逮捕」與「必要性」要件;其次,針對取得SD卡,應注意警察是「先搜索後逮捕」,不符附帶搜索之要件,構成違法搜索,最後必須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斷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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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員違反甲意願強制採取指紋之適法性,以及未經合法搜索程序取得 SD 記憶卡之證據能力有無。 【解析】 壹、警員不得違反甲之意思強制採取其指紋、掌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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