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與「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主義」兩大爭點。首先,判斷機關在訴訟中變更「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從賄賂改為重大過失)是否逾越處分同一性與妨礙當事人的防禦權;其次,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及第133條,探討撤銷訴訟中法院對處分客觀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的職權與義務,並強調必須避免突襲性裁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告機關於撤銷訴訟中變更或追加處分理由(理由追補)之容許性,以及行政法院得否依職權考量未經機關主張之理由以維持處分之合法性。 【解析】 壹、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處分理由之容許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
💡 行政處分理由於訴訟中之追加與法院對其客觀合法性之職權審查。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追加理由) VS 行政法院(職權考量)
發動根據 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 職權調查與客觀合法性
法律限制 不變更處分同一性 對處分全盤審查
相對人保護 不得妨礙原告防禦權 須行使闡明權避突襲
💬兩者皆旨在維護處分合法性,但均受「程序防禦權保障」之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理由追補:一性、二防、三事實;法院調查:職權、總括、避突襲。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理由追補的前提必須是「不改變處分性質與同一性」,且法院職權調查時若未行使闡明權,會構成突襲性裁判之違法。
行政處分之同一性 職權調查主義 信賴保護原則 突襲性裁判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上之權利救濟與實體爭議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