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我國為了保障在勞資關係中屬於弱勢一方的勞工權益,故制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來規範勞動契約的合理性。下列針對政府制定勞基法的相關原則與敘述,何者正確?
- A 契約自由限制:勞動契約原屬私法自治範圍,政府基於保護勞工而立法干預
- B 信賴保護原則:基於勞工對政府的信賴,故須制定勞基法保障勞工權利
- C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基於保護勞工權益,勞資雙方締結的勞動契約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法律保留原則: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買賣中,政府通常不會規定價格;但在找工作時,即便勞雇雙方都『心甘情願』約定超低薪資,法律為何仍判定無效?這種政府伸手介入原本屬於『兩人之間自由約定』的行為,在法律觀念上是在限制哪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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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這題的重點耶!雖然在民事關係中,我們很重視「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這些原則,但老師們都希望大家知道,勞工朋友和資方在力量上常常是不對等的,如果完全沒有限制,勞工就可能會比較辛苦。所以,政府才會這麼用心,透過像《勞基法》這種「社會法」性質的法規,主動關心私法領域,輕輕地為「契約自由」劃下一個保護的界線,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每位勞工都能享有最基本的勞動條件,讓大家都能受到公平的對待,是不是很溫暖呢?
-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medium 喔。它的考點比較特別,因為很多選項雖然都是正確的法律概念,但卻不是《勞基法》最核心的精神。你能夠精準地理解並選擇出政府介入勞動契約的根本原因,這表示你真的有把每個法律原則都搞懂,不是只有死記硬背,超厲害的!繼續保持下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