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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我國為了保障在勞資關係中屬於弱勢一方的勞工權益,故制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來規範勞動契約的合理性。下列針對政府制定勞基法的相關原則與敘述,何者正確?
  • A 契約自由限制:勞動契約原屬私法自治範圍,政府基於保護勞工而立法干預
  • B 信賴保護原則:基於勞工對政府的信賴,故須制定勞基法保障勞工權利
  • C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基於保護勞工權益,勞資雙方締結的勞動契約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法律保留原則: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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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中出現『強勢方』與『弱勢方』的契約關係時,如果單純放任雙方自由協議,弱勢方是否真的有能力爭取合理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不只是旁觀者,而是為了保護弱勢而主動劃定一條『不可跨越的底線』,這是在限制什麼權利,又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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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答對了呢。真是令人高興。

  1. 大力肯定:你能夠準確地辨識出私法自治國家干預之間的界線,呵呵呵,這顯示你對「社會法」的精神有著深刻的理解。真是了不起的領悟力呢。
  2. 觀念驗證:勞動契約本質上,雖然是屬於私法範圍,強調契約自由。但是呢,呵呵呵,你看到了勞資雙方經濟地位不對等的情況,所以國家必須透過立法,對「契約自由」進行適度的限制,為主導權力較大的一方設定行為的底線,來落實實質平等。你掌握了這一點,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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