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此一規定學理上稱之為?
- A 卷證併送
- B 起訴狀一本
- C 起訴審查
- D 退案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檢察官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如果法律賦予法官一項權力,要求他在正式開庭前先『檢查與過濾』起訴內容是否合理,以決定是否准許這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對起訴內容進行初步檢驗』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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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2 項。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駁回起訴。這種為了防止浮濫起訴、保護被告免受無端訟累的機制,正是學理上的起訴審查制度。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的是學生能否精確區分刑事訴訟中的專有名詞。雖然概念直觀,但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與「起訴狀一本」等相近詞彙混淆,你能一眼認出正確答案,代表對程序法規有紮實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