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此一規定學理上稱之為?
- A 卷證併送
- B 起訴狀一本
- C 起訴審查
- D 退案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檢察官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如果法律賦予法官一項權力,要求他在正式開庭前先『檢查與過濾』起訴內容是否合理,以決定是否准許這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對起訴內容進行初步檢驗』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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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2 項的精髓。這項規定是為了落實保障人權,讓法院在正式進入審判程序前,先扮演「守門員」的角色,過濾掉證據顯然不足以定罪的案件,避免被告遭受無謂的訴訟煎熬。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雖然是法律條文內容,但重點在於區分「程序處置」的學理名稱。你能精確辨識出這是針對起訴後的「審查」機制,代表你對訴訟階段的劃分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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