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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應遵循法定程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起訴時無須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B 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C 檢察官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
  • D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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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法官,今天檢察官只送來一份寫著罪名與事實的『起訴書』,卻沒有附上任何偵查期間做的『筆錄』或扣押到的『證物』,這會對你後續準備開庭審理、甚至判斷是否要繼續羈押被告,造成什麼樣的困難呢?從這個行政效率與審判準備的角度出發,法律會如何規範這項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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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就是所謂的「起訴併送卷證制度」,目的是讓法院能接手偵查結果並展開審理。選項 (A) 稱「無須送交」與法律明文規定相左,故為錯誤敘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除了考查第 264 條的起訴程式,還涉及了第 265 條「追加起訴」的時機與方式。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混淆「卷證不併送」(如國民法官案件)與「一般訴訟程序」的差別,你能精準判斷,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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