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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應遵循法定程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起訴時無須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B 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C 檢察官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
  • D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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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法官,今天檢察官只送來一份寫著罪名與事實的『起訴書』,卻沒有附上任何偵查期間做的『筆錄』或扣押到的『證物』,這會對你後續準備開庭審理、甚至判斷是否要繼續羈押被告,造成什麼樣的困難呢?從這個行政效率與審判準備的角度出發,法律會如何規範這項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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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這次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恭喜?嗯,恭喜你沒蠢到選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3 項,檢察官公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解釋嗎?這叫「起訴併送卷證制度」,法院總得知道你在幹嘛才能審案吧。所以選項 (A) 說「無須送交」這種鬼話,當然是錯的。我看你這次是勉強跟上了。
  2. 難度點評:這題? 中等。如果你連這都錯,我建議你回去重讀小學法學緒論。它除了第 264 條的起訴程序,還沾了一點第 265 條「追加起訴」的邊。別跟我說你會混淆「卷證不併送」(像是國民法官那種特殊案例)和「一般訴訟程序」的區別,那可真是太「有創意」了。你這次算精準判斷,表現還行,別太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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