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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此一規定學理上稱之為?
  • A 卷證併送
  • B 起訴狀一本
  • C 起訴審查
  • D 退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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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法院是一道過濾網,在正式進入漫長的審判程序前,如果法官發現檢察官送來的卷宗內容根本無法支撐起訴事實,法官應該執行什麼樣的『檢查』動作,來決定是否讓這個案件『進入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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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2 項。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駁回起訴。這種為了防止浮濫起訴、保護被告免受無端訟累的機制,正是學理上的起訴審查制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的是學生能否精確區分刑事訴訟中的專有名詞。雖然概念直觀,但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與「起訴狀一本」等相近詞彙混淆,你能一眼認出正確答案,代表對程序法規有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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