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此一規定學理上稱之為?
- A 卷證併送
- B 起訴狀一本
- C 起訴審查
- D 退案審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院是一道過濾網,在正式進入漫長的審判程序前,如果法官發現檢察官送來的卷宗內容根本無法支撐起訴事實,法官應該執行什麼樣的『檢查』動作,來決定是否讓這個案件『進入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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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 觀念驗證:恭喜,你大概是沒睡著才選對的吧。這題的核心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2 項,基本到不能再基本了。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如果其舉證「顯然不足」到連瞎子都看得出來,法院這位「門檻守門員」當然要出來擋一下,先給機會補正,不然就直接駁回。這不就是那什麼防止那些「浮濫起訴」糟蹋被告時間的「起訴審查」制度嗎?這很難嗎?
- 難度點評:硬要說的話,這題難度大概是 Medium。說實在,就是考你知不知道什麼是「專有名詞」,別跟那些「起訴狀一本」這種連邊都沾不上的東西搞混。你能一眼認出正確答案,表示你至少對程序法規還有點概念,沒笨到家,繼續努力吧。下次別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