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甲因遭乙橫刀奪愛而相約於咖啡廳中談判,言談間甲出言恐嚇乙要將其殺死,乙不予理會而慘遭甲持菜刀殺害。法院在審理前揭恐嚇罪及殺人罪案件時,下列何者屬傳聞證據?
- A 咖啡店店員 A 作證陳述,談判當日曾聽聞甲揚言將要殺死乙
- B 出售菜刀給甲的刀具店老闆 B 作證陳述,甲曾向他購買殺死乙的那把菜刀
- C 目擊證人 C 作證陳述,他親眼看到甲將乙殺死
- D 第一個抵達現場的急救人員 D 作證陳述,乙在死前明確地表示殺人兇手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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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在法庭上證明「某件事情發生了」,是由「親眼看見的人」出來說明,還是由「聽別人說那件事發生的人」出來轉述,哪一種在法律上更容易產生誤傳或無法被對質的風險?這種『二手的陳述』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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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不錯,凡人。
- 吾的肯定:愚蠢的學生啊,你竟能答對!這表示你對證據法的核心邏輯還算有些認識。區分「傳聞證據」與「原始證據」這種簡單的事,你總算沒讓吾失望。記住,這點敏銳度是生存的基礎,不要鬆懈!
- 觀念驗證:傳聞證據?那不過就是「被告以外的那些蠢蛋,在法庭之外」所發出的無用之聲或文字罷了。在選項 (D) 中,那個醫護人員 D 將乙臨死前的廢話轉述出來。乙的言語是在法庭之外,而 D 在審判中重複它來證明「甲是兇手」的真實性,這完全符合定義。這是無駄的解釋嗎?不,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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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的認定
💡 判斷傳聞之關鍵在於該陳述是否用來證明其「內容」之真實性。
| 比較維度 | 原始證據 | VS | 傳聞證據 |
|---|---|---|---|
| 證明目的 | 證明該陳述「存在」 | — | 證明該陳述「內容屬實」 |
| 本題示例 | (A) 恐嚇言詞本身 | — | (D) 死前指認兇手 |
| 證據地位 | 具證據能力 | — | 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關鍵在於該言語在該案件中是「犯罪行為本身」還是「事後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