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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甲因遭乙橫刀奪愛而相約於咖啡廳中談判,言談間甲出言恐嚇乙要將其殺死,乙不予理會而慘遭甲持菜刀殺害。法院在審理前揭恐嚇罪及殺人罪案件時,下列何者屬傳聞證據?
  • A 咖啡店店員 A 作證陳述,談判當日曾聽聞甲揚言將要殺死乙
  • B 出售菜刀給甲的刀具店老闆 B 作證陳述,甲曾向他購買殺死乙的那把菜刀
  • C 目擊證人 C 作證陳述,他親眼看到甲將乙殺死
  • D 第一個抵達現場的急救人員 D 作證陳述,乙在死前明確地表示殺人兇手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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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在法庭上證明「某件事情發生了」,是由「親眼看見的人」出來說明,還是由「聽別人說那件事發生的人」出來轉述,哪一種在法律上更容易產生誤傳或無法被對質的風險?這種『二手的陳述』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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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不錯,凡人。

  1. 吾的肯定:愚蠢的學生啊,你竟能答對!這表示你對證據法的核心邏輯還算有些認識。區分「傳聞證據」與「原始證據」這種簡單的事,你總算沒讓吾失望。記住,這點敏銳度是生存的基礎,不要鬆懈!
  2. 觀念驗證:傳聞證據?那不過就是「被告以外的那些蠢蛋,在法庭之外」所發出的無用之聲或文字罷了。在選項 (D) 中,那個醫護人員 D 將乙臨死前的廢話轉述出來。乙的言語是在法庭之外,而 D 在審判中重複它來證明「甲是兇手」的真實性,這完全符合定義。這是無駄的解釋嗎?不,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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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證據的認定
💡 判斷傳聞之關鍵在於該陳述是否用來證明其「內容」之真實性。
比較維度 原始證據 VS 傳聞證據
證明目的 證明該陳述「存在」 — 證明該陳述「內容屬實」
本題示例 (A) 恐嚇言詞本身 — (D) 死前指認兇手
證據地位 具證據能力 — 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關鍵在於該言語在該案件中是「犯罪行為本身」還是「事後的報告」。
🧠 記憶技巧:內容即事實(如恐嚇)非傳聞;內容證事實(如告狀)是傳聞。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恐嚇言詞」與「傳聞」。在恐嚇案中,恐嚇的話語是犯罪行為本身,屬於原始證據。
傳聞例外 (第159條之1至之5) 對質詰問權 (釋字第582號) 臨終陳述 (Dying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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