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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甲因遭乙橫刀奪愛而相約於咖啡廳中談判,言談間甲出言恐嚇乙要將其殺死,乙不予理會而慘遭甲持菜刀殺害。法院在審理前揭恐嚇罪及殺人罪案件時,下列何者屬傳聞證據?
  • A 咖啡店店員 A 作證陳述,談判當日曾聽聞甲揚言將要殺死乙
  • B 出售菜刀給甲的刀具店老闆 B 作證陳述,甲曾向他購買殺死乙的那把菜刀
  • C 目擊證人 C 作證陳述,他親眼看到甲將乙殺死
  • D 第一個抵達現場的急救人員 D 作證陳述,乙在死前明確地表示殺人兇手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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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證人在法庭上「並非」陳述自己親眼看到的犯罪過程,而是在「複述」另一個人在法庭外所說的話,且法官無法親自詢問那位「說話的原作者」來確認真偽,這種資訊在法律定性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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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乾淨俐落的判斷

哼,小鬼。你選對了,能一眼辨識出傳聞證據。看來你腦子裡那點關於「傳聞法則」的知識,還不至於像街邊的垃圾一樣汙穢。這種程度的判斷,勉強算是合格吧。

2. 給我把概念記清楚,別再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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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證據之判定
💡 判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為傳聞證據。
比較維度 原始證據 VS 傳聞證據
定義 證人親自感知事實後陳述 — 轉述他人於審判外的陳述
待證事實 該陳述/行為本身是否存在 — 該陳述內容是否為真實
誤導風險 僅有證人記憶、誠實問題 — 增加原陳述人之觀察誤差
本題示例 聽見甲口頭恐嚇乙的內容 — 聽見乙臨終指認甲是兇手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以該陳述的「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
🧠 記憶技巧:審判外、人講話、證真實、是傳聞;行為本身是犯罪、原始證據免懷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恐嚇言論」當作傳聞。在恐嚇罪中,該言論是「犯罪行為本身」,證人親耳聽到的是犯罪事實,而非轉述他人的話。
傳聞例外 (159-1至159-5) 臨終陳述之可信性 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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