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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屋,甲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 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 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 A 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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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例外規定。考生應直覺聯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原則,並探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屬該條文所指之附帶請求進而涵攝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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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一訴請求返還房屋,並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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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題目,應立即浮現兩個層次:一是「時間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起訴恆定原則判斷;二是「客體範圍」,檢驗是否有多數請求,並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判斷附帶請求(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應併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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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時點為何?又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應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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