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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屋,甲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 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 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 A 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一)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二)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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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時點」之基本觀念。考生應精準引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點出「以起訴時為準」之恆定原則,並將題目中起訴時與訴訟中之不同價額進行涵攝,以得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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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何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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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返還房屋併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客觀訴之合併」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則。解題關鍵在於判斷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是否屬於該條第2項明定不併算價額的「附帶請求」,並務必引述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來加強論理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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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訴請返還房屋並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