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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 A 地登記於乙之名下。105 年間甲向乙購買 B 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乙請求移轉登記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乃於 106 年 7 月 10 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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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特別是修法後的重要變革。考生應先點出『程序要件』(如聲請裁定許可、釋明本案請求)與『實體要件』(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並進一步將 A 地(物權請求)與 B 屋(債權請求)分別涵攝,以展現實務對該條項『物權與債權之區分』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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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應具備之實體與程序要件為何?債權請求與物權請求之適用有無不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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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6年修法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的程序要件。考生應先判斷A地與B屋的請求(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否符合「基於物權關係」之得聲請登記客體,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依序審查『釋明本案請求』、『得使兩造陳述意見』及『法院裁定許可由原告持向機關登記』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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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基於物權(A地)與債權(B屋)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原告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受訴法院之程序審查與處理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區分物權與債權請求,落實釋明義務以防濫行登記。
比較維度 物權請求 (土地 A) VS 債權請求 (房屋 B)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348條買賣契約
權利變動屬性 依法應登記之權利 債權變動毋庸登記
准否登記 符合釋明後准予登記 不符法定要件應駁回
💬訴訟繫屬登記僅限於「標的權利本身之登記」受爭議時適用,不含單純債權移轉請求。
🧠 記憶技巧:起訴後、要釋明、限物權、禁債權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未區分「買賣契約移轉請求」屬於債權關係,進而錯誤判斷房屋 B 可以聲請登記。
民訴法第254條當事人變更 保全程序之假處分 善意受讓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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