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警員於夜間在路口值勤時,發現甲駕駛汽車蛇行後自撞電線桿停下,嗣靠近駕駛座後發現車內有數瓶酒瓶且酒氣沖天,為取得甲蛇行自撞電線桿之證據,乃進入車內取得其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並扣案,經酒精測試儀測試後,甲吐氣每公升高達 0.75 毫克,警員爰以甲為酒駕之現行犯逮捕之,並載送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試問:警員因調查證據之必要,於警察局要求採取甲之指紋、掌紋以供比對,甲不同意,警員得否違反甲之意思採取之?又警員所取得上開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 張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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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重點:一是司法警察對人身『非供述證據』的強制處分權限(刑訴§205-2);二是『無票搜索與扣押』的合法性審查及違法取得物證的證據能力認定(刑訴§158-4)。考生應先依時間序列檢視警員取證時是否具備令狀或符合無票例外,接著運用三段論法與法益權衡理論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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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司法警察對於合法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否未經同意強制採取指紋與掌紋?
-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自用小客車內取得行車紀錄器SD卡之行為是否合法?該SD卡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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