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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 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 萬元,共計 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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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第三人參與訴訟上和解」之規定(民訴§377 II),並敏銳察覺隱藏考點:法定代理人戊與未成年子女甲爭奪固定的和解金,將產生「利益衝突」,須引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1086 II)以保障未成年人程序利益。最後就效力部分,應區分訴訟標的與訴訟外事項之和解效力分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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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定代理人兼以個人身分參與和解所生之利益衝突處理,以及包含訴訟外事項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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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識此為「訴之變更追加」考題,並區分「擴張聲明」與「追加被告」兩層次。關鍵在於連帶債務人(受僱人與僱用人)之追加,實務上非屬必要共同訴訟(不符第255條第1項第5款),但可依「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同條項第2款)予以准許,答題時需精準援引最高法院對此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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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擴張損害賠償之請求金額,並依連帶賠償之法律關係追加僱用人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合法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和解利衝與第三人參加
💡 處理第三人參加和解之許可、利益衝突特別代理人選任及和解效力。
比較維度 訴訟標的事項(本案) VS 訴訟外事項(第三人追加)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380條第1項 強執法第4條1項3款
既判力 有(與確定判決相同) 無(僅具契約效力)
執行力
訴訟繫屬 因和解成立而消滅 不涉及訴訟繫屬消滅
💬兩者均具執行力,但僅訴訟標的事項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
🧠 記憶技巧:三人許可、利衝選特、標的有既判、額外僅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法定代理人個人加入分配總額時產生的「利益衝突」,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086條而非民訴法第51條。
紛爭一次解決原則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訴訟上和解之撤銷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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