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 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 萬元,共計 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原告甲主張因被告乙駕車肇事致甲父丙死亡,故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損害。甲為未成年人,由其母戊為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戊請求追加乙之雇主丁為共同被告、擴張訴之聲明為 450 萬元,並主張乙係為丁執行職務時,駕車肇事致丙死亡,故乙丁應連帶負責。法院於審理中認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然戊於協商中,提出自己係受丈夫丙扶養之人,故乙應追加給付予戊 100 萬元。而乙僅願意在對甲戊共計給付 400 萬元之範圍內和解,並以此金額協商給付方式為每個月給付甲戊 20 萬元,共計 20 個月清償完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本件和解方案與第三人戊加入和解,法院應如何處理?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第三人參與訴訟上和解」之規定(民訴§377 II),並敏銳察覺隱藏考點:法定代理人戊與未成年子女甲爭奪固定的和解金,將產生「利益衝突」,須引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1086 II)以保障未成年人程序利益。最後就效力部分,應區分訴訟標的與訴訟外事項之和解效力分別論述。
小題 (一)
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請求追加與訴之聲明之擴張?(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辨識此為「訴之變更追加」考題,並區分「擴張聲明」與「追加被告」兩層次。關鍵在於連帶債務人(受僱人與僱用人)之追加,實務上非屬必要共同訴訟(不符第255條第1項第5款),但可依「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同條項第2款)予以准許,答題時需精準援引最高法院對此之見解。
和解利衝與第三人參加
💡 處理第三人參加和解之許可、利益衝突特別代理人選任及和解效力。
| 比較維度 | 訴訟標的事項(本案) | VS | 訴訟外事項(第三人追加)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380條第1項 | — | 強執法第4條1項3款 |
| 既判力 | 有(與確定判決相同) | — | 無(僅具契約效力) |
| 執行力 | 有 | — | 有 |
| 訴訟繫屬 | 因和解成立而消滅 | — | 不涉及訴訟繫屬消滅 |
💬兩者均具執行力,但僅訴訟標的事項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