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因為與乙發生車禍事故,受有手臂挫傷之傷害,遂起訴請求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甲起訴時,考量裁判費的問題及證明其損害範圍之困難性,遂先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甲為一部請求,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法院應否請甲表明是否為全部之請求?本件甲起訴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何種類型?於進入訴訟程序前有無其他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機制?倘本件甲一開始一部請求之金額為 100 萬元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是否會有不同,理由為何?又法院審理期間,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甲遂表明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是否應判決甲全部勝訴?又關於此判決有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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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一部請求」之合法性與法院闡明義務、訴訟程序定性(簡易程序之金額及類型強制適用)、調解先行主義、以及被告缺席時「訴之追加」、「一造辯論判決之實體審查」與「職權宣告假執行」。考生應依序檢視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27條、第403條、第385條及第389條,並強調程序利益保護與聽審權保障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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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部請求之合法性與法院闡明義務、交通事故之適用程序與強制調解機制、被告未到庭時訴之追加與一造辯論判決之實體審查,以及簡易程序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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