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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有關之事實?(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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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在家事事件法上之定性與程序法理。考生應先將本件定性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進而依非訟法理推演出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排除處分權主義(不受聲明拘束)以及適用職權探知主義等三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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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事件定性為何?其程序審理是否強制行言詞辯論?法院是否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處分權主義),以及應否依職權探知事實(辯論主義之排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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