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 100 年 2 月 27 日獨自前往登山迷途,其父母向警察局報案,並由當地縣政府消防局進行搜救,經 51 日迄無所獲。至 4 月 19 日民間山友乙入山搜救,翌日即在山區溪流支流之溪谷河床尋獲甲之大體。甲之父母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在個別之法律中,其性質屬公法上爭議事件,卻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審理者,包括那些?請詳述之。又本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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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指出行政訴訟法第2條確立的「公法爭議行政法院審理原則」及其但書例外,具體列舉現行法中歸屬普通法院或特定機關的公法爭議(如選罷訴訟、社維法、單獨提起之國賠等)。接著,針對山難國賠案,運用國家賠償法第11條單獨提起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提起的「雙軌制」法理進行涵攝,精確判斷本件單獨提起國賠之審判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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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訴訟法第2條但書「法律別有規定」之具體例外情形為何?又單獨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其審判權應歸屬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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