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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4 月 7 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主張乙及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未返還,故請求法院對乙及丙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問:若甲支付命令聲請狀中陳述:「乙、丙於 103 年 5 月 3 日向甲借款 1000 萬元整,約定連帶責任,借款期限 2 年,其後甲於 105 年 4 月 25 日答應乙及丙得延後 2 年清償。但因甲急需用錢,乙、丙卻不返還,故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等為證,則法院據此可否核發支付命令?又如法院依甲聲請意旨對乙及丙送達支付命令,乙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 10 日內,即以該筆 1000 萬元根本未交付乙、丙為由,提起異議,丙則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審理該案時,是否應列丙為被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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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督促程序之合法性要件與共同訴訟法則之交錯。首先,需依民訴法第513條審查聲請意旨是否顯無理由(清償期未屆至);其次,針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以『非個人關係事由』(未交付借款)對支付命令異議,必須展現實務見解(督促程序非訟性質、普通共同訴訟,效力不及於他人)與學說見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效力及於全體)之精采對話與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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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法院依聲請狀意旨認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得否核發支付命令?
  2.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以非個人關係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他連帶債務人(即應否將未異議者一併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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