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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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104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關於『支付命令效力』之重大修法。考生應立刻聯想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之性質,並以此為基礎,結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停止執行)及實體法上不當得利等規定,完整建構債務人事後救濟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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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合法送達之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生實體確定力?債務人事後應如何透過實體法與程序法途徑尋求救濟以排除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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