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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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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有二:一是民國104年修法後,確定之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二是連帶債務人間之共同訴訟類型。考生應依民法第273條及民訴法第55條定性連帶債務為普通共同訴訟,並點出支付命令異議「無須附理由」之程序特性,推論出一債務人異議之效力不及於他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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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及未異議之法律效力為何,以及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依共同訴訟法理,其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其他連帶債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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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之支付命令異議
💡 連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效力採獨立原則,不及於未異議之債務人。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債務人乙) VS 未聲明異議 (債務人丙)
支付命令效力 失其效力 取得執行名義地位
訴訟程序轉換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程序終結,不進入審判
既判力有無 無既判力 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
💬一人異議僅對該人產生失效與轉換程序之效果,不影響未異議之他債務人。
🧠 記憶技巧:異議失效視起訴,未議執行沒既判;連帶債務普共訴,一人行為不及他。
⚠️ 常見陷阱:易誤認連帶債務屬必要共同訴訟而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6條,導致誤判異議效力及於全體。
既判力與執行力之區別 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 支付命令之確定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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