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 3 月 13 日時,曾應乙之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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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起訴與聲請督促程序時,法院之審查基準與處置差異。考生應先區分「訴訟合法性(程序)」與「訴之有理性(實體)」,並扣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闡明權、第249條第2項(顯無理由之判決駁回)、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及第513條(支付命令之審查與裁定駁回)進行法理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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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依其書狀自認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提起「現在給付之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時,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及適用相應之程序法規予以駁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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