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20 日駕車在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110 年 5 月 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110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 9 月 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 日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110 年 5 月 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 6 月 5 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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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送達期間限制」及「合法異議之效力與後續程序轉換」。解題時應首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3個月法定失效期間之起算與適用,接著針對合法異議,應敏銳連結第519條程序轉換規定,並特別注意本件基礎事實為「交通事故」,依第403條第1項第7款屬強制調解事件,故應視為「調解之聲請」而非逕行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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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支付命令自核發後逾三個月始送達債務人,是否生合法送達及未異議而確定之效力?二、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全額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為何?法院後續應如何踐行程序轉換(強制調解)? 【解析】 壹、第一子題:支付命令因逾期送達而失其效力,不生確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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