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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20 日駕車在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110 年 5 月 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110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 9 月 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 日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110 年 5 月 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 6 月 5 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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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支付命令制度之兩大核心:『法定失效期間(三個月未能送達)』與『合法異議之效力(程序轉換)』。解題時應先精算期日(自發出之日起算三個月),判斷送達是否逾期;次應結合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與第403條強制調解規定,完整論述異議後法院之續行處置(包含補繳裁判費與向調解程序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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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支付命令於發出後逾三個月始送達債務人,是否因債務人未異議而生確定效力? 二、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之效力為何?法院應如何為後續處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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