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104年支付命令修法後之效力(既判力剝奪)以及共同訴訟理論在督促程序之適用。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說明連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無須附理由,法院無從審查是否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故不適用民訴第56條第1項第1款,應適用普通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支付命令合法異議與未異議之法律效力為何(兼論104年修法後無既判力之變革)?
  2.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其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連帶債務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