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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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4年支付命令修法後之效力(確定之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以及「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他人」。解題順序:先依民訴§519(合法異議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521(未異議得為執行名義、104年修法後無既判力)處理基本效力;再就「乙異議是否及於丙」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採之「視審判結果定效力說」——須視乙本案審理結果:乙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勝訴者,依民法§275、民訴§56第1項效力及於丙;乙敗訴者則不及於丙。不宜逕以§55共同訴訟獨立原則認定一律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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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支付命令合法異議與未異議之法律效力為何(兼論104年修法後無既判力之變革)?
-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其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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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異議與效力
💡 支付命令異議採獨立原則,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
| 比較維度 | 乙(聲明異議) | VS | 丙(未聲明異議) |
|---|---|---|---|
| 支付命令效力 | 失其效力 | — | 確定,具執行力 |
| 後續程序 | 視為起訴,轉入通常訴訟 | — | 甲得聲請強制執行 |
| 既判力有無 | 無(尚未實體裁判) | — | 無既判力(104年修法) |
| 實體爭點救濟 | 於訴訟程序中爭執 | — |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乙之異議不影響丙(相對性),丙雖未異議但因無既判力仍能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