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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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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4年支付命令修法後之效力(既判力剝奪)以及共同訴訟理論在督促程序之適用。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說明連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無須附理由,法院無從審查是否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故不適用民訴第56條第1項第1款,應適用普通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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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支付命令合法異議與未異議之法律效力為何(兼論104年修法後無既判力之變革)?
  2.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其效力是否及於未異議之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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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異議與效力
💡 支付命令異議採獨立原則,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
比較維度 乙(聲明異議) VS 丙(未聲明異議)
支付命令效力 失其效力 確定,具執行力
後續程序 視為起訴,轉入通常訴訟 甲得聲請強制執行
既判力有無 無(尚未實體裁判) 無既判力(104年修法)
實體爭點救濟 於訴訟程序中爭執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乙之異議不影響丙(相對性),丙雖未異議但因無既判力仍能提起救濟。
🧠 記憶技巧:異議視起訴,沒提不既判;一人提異議,他座不動搖。
⚠️ 常見陷阱:忽略104年修法後「無既判力」之重大變革,或誤認連帶債務人異議必有民訴法第56條有利及效之適用。
督促程序 債務人異議之訴 共同訴訟之種類 既判力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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