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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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督促程序中債務人逾期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首先應聯想到民國104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重大修法:支付命令已喪失既判力,僅具執行力。在救濟途徑上,因無既判力,債務人不得提起再審,而應依第521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阻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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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逾法定期間未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修法後之效力為何?債務人應如何透過實體訴訟與保全程序阻卻該執行名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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