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 80 萬元之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丙則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二十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試問:上述兩個支付命令經乙與丙分別異議後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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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及「異議合法與否之法律效力」。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的20日不變期間,再分別依第519條處理乙的「合法異議」(視為起訴),以及依第518條、第521條處理丙的「逾期異議」(裁定駁回、取得執行力),並務必點出104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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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合法性(20日不變期間),以及合法與逾期異議所生之不同程序與實體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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