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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 80 萬元之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丙則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二十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試問:上述兩個支付命令經乙與丙分別異議後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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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及「異議合法與否之法律效力」。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的20日不變期間,再分別依第519條處理乙的「合法異議」(視為起訴),以及依第518條、第521條處理丙的「逾期異議」(裁定駁回、取得執行力),並務必點出104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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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合法性(20日不變期間),以及合法與逾期異議所生之不同程序與實體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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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異議效力
💡 支付命令異議需於20日內提出,逾期則失異議權並生執行力。
比較維度 合法異議 (20日內) VS 逾期異議 (逾20日)
命令效力 失其效力 確定並具執行力
後續程序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法院裁定駁回異議
實體救濟 於訴訟程序中爭執 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合法異議使程序轉入訴訟,逾期異議使命令確定具執行力但無既判力。
🧠 記憶技巧:20日不變期,合法轉訴訟,逾期生執力,救濟提異議之訴。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104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重大變革。
督促程序 執行名義 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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