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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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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104年支付命令修法」之重大變革,考生應立刻想到現行法下確定之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答題時應先點出效力變化,再論述債務人事後如何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搭配「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來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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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合法異議之支付命令是否具備既判力?債務人面對僅具執行力之支付命令,應如何透過實體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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