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一 題
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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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少年事件處理法》近年修法強化「少年程序主體地位」的核心精神(融合CRC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解題需採層次論述:先點出該條增訂之「立法意旨」;接著精確拆解第3條之1的規範要件(包含告知階段、對象、四款法定內容、以及能理解之方式);最後補充未踐行告知義務對實體與程序保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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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3條之1之增訂,旨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精神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宣告少年不再只是受教化的「客體」,而是具備防禦權的「程序主體」。受告知權乃少年行使其他一切程序權利之前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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