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二 題
依 108 年 6 月 19 日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其審理之結果認為係屬毋需移送檢察官之少年保護事件時,其可為如何之處置,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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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定性本題測驗「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終結處置」,核心法條為少事法第41條(不付保護處分)與第42條(保護處分)。答題時應點出少事法「保護優先」之教育精神,並依序論述不付保護處分(含告誡等替代處置)、四種保護處分種類,以及附隨之禁戒治療與沒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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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秉持「少年保護優先主義」及「教育與輔導替代刑罰」之精神。108 年修法更強調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少年最佳利益。針對毋需移送檢察官之少年保護事件,少年法院依審理結果,應視少年之性格、經歷、身心狀況與事件性質,為不付保護處分或各類保護處分之裁定。 【論述】 一、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及其替代處置(本法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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