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二 題
少年保護官對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的少年,發現其因身心問題而有定期接受專業諮商之必要,而法院亦無心理輔導員之配置時,少年保護官可否命少年定期前往其他機構(如社會局、醫院等)與諮商師或醫師等專業人士晤談,其依據為何?如少年拒不接受晤談,少年保護官可否依此對少年寄發勸導書?(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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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事法中「保護處分結合外部資源執行」的機制(少事法第42條第5項),以及「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之處置」(少事法第55條第3項)。作答時應先點出轉介諮商的法條依據與界線(區分一般諮商與法官裁定之附加治療),再說明少保官的「勸導」不僅是合法處分,更是聲請留置觀察的法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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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保官執行保護管束時結合外部專業機構進行諮商之法源依據,以及少年拒絕配合時,少保官施以「勸導」之適法性與後續法律效果。 【解析】 壹、少保官得結合外部機構資源命少年接受專業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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