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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二 題

少年 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 A 母親 B 不服,向乙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 A 滿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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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處分競合的管轄問題,首先應定位核心法條(少事法第45條第2項),並梳理各法院的裁判順序與層級關係。解題時需辨明『最先裁判法院』(原審而非駁回抗告之二審)以及『後處分法院』是否為上級法院,再進行涵攝得出管轄權歸屬,若能補充強制工作已違憲之最新實務見解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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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受保護處分後,復受他案保安處分宣告確定時,由數法院為之者,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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