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三 題
小明為受保護管束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規避執行,拒行報到,其後並無故遷移他處,行蹤不明,經觀護人聲請協尋,並經尋獲。經訊問後認為該小明有可能再行逃逸規避執行,此時能否暫時收容,各有正反意見,試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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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收容」對少年人身自由之剝奪,以及憲法第8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調查審理中」與「執行中」程序之不同,運用少事法第26條(收容要件)、第55之3條(協尋)與釋字第664號解釋之法理,條理分明地展現肯定說(保護優先)與否定說(正當法律程序)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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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保護管束少年因規避執行經協尋到案後,法院得否因其有再度逃匿之虞,對其為暫時「收容」之裁定? 【解析】 壹、法規背景與爭議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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