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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二 題

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執行,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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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少事法中「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兩項輕度保護處分之執行細節。解題時應精準寫出:(1) 訓誡之主體為法官及其法定方法;(2) 假日生活輔導之主體(少保官或適當機關/團體)及次數限制;(3) 特別注意修法後關於「拒不執行」之處置已改依第55-3條,採「核發勸導書」及「留置觀察」之漸進式處理,切勿誤引第55條保護管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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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著重於輔導與教育。針對輕度之保護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法明定其執行主體與方式,並就拒不執行者,設有漸進式之強制處置,以維護處分之實效性。 【論述】 一、訓誡之執行主體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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