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四 題
少年 A 於未滿 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 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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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少年保護處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兩種制度本質差異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帶入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釐清少年保護處分並非毒防條例所指之醫療戒除程序,故不能適用『5年內再犯直接起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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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施用第二級毒品受少年法院「保護處分」後,於5年內成年時再次施用毒品,檢察官應聲請「觀察、勒戒」抑或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直接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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